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重发、注销等)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长环发〔2020〕2号)、《关于明确输变电工程项目环评审批及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长环〔2020〕160号)
二、适用范围:2020年9月21日后在开福区辖区范围内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纯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重发、注销等)
三、申请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6、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内容完整
四、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新办、变更、延续、重发、注销都需提交)(必须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下载)
2、申请报告(新办、变更、延续、重发、注销都需提交)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办、变更、延续、重发、注销都需提交)
4、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表(新办、变更、延续、重发都需提交)
5、辐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新办、延续、重发都需提交)
6、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辐射管理机构红头文、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受检者制度,新办、重发都需提交)
7、辐射工作人员体检结果(个人剂量结果、健康体检结果,新办、延续、重发都需提交,销售不需此项)
8、射线装置操作规程或销售规程(新办、重发都需提交)
9、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新办、延续、重发都需提交,销售不需此项)
10、建设单位地理位置图、建设单位平面布局、本项目平面图(新办、延续、重发都需提交)
11、管理人员大专学历(新办、延续、重发都需提交)
12、近5年工作总结(延续、重发都需提交)
1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延续、重发、注销都需提交)
14、报废/回收证明(注销需提交)
15、相对人身份证、授权书(委托办理需提交)
16、其他
五、申请接收:长沙市开福区政府二办北416办公室,联系电话话:84558303。
网上办理网址: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
六、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单位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请、填报资料-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告知并公示。(所有程序均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完成)。
七、办件类型:承诺件
八、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二、结果送达:自行领取、邮寄送达。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查询办理结果,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731-84558303查询办理结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须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咨询: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咨询电话:0731-84558303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0731-84558287(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开福区政府区治大院二办公楼四楼北416行政审批科,“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
2020年9月25日